房市新聞

2024 08.19

出租不動產(土地、廠房)建議約定事項

出租不動產(土地、廠房)建議約定事項

近期屢見土地、廠房出租後遭違法貯存、堆置或棄置廢棄物情形,

為避免土地、廠房出租人,無端需負擔棄置場址之廢棄物清理責任,特

訂定本建議約定事項。土地、廠房之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,建議將以

下列約定事項,納為租賃契約之一部分內容:

  • 建議要求承租人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正本(例:經營許可執照、工廠

設立許可及依其他相關法令取得之設立許可證明文件),供出租人

核對,並提供前開證明文件影本予出租人,以備查考。

  • 為防範租賃物遭違法貯存、堆置或棄置廢棄物,建議依租賃標的情

形,要求承租人採取下列各款措施:

  • 於使用之土地或廠房周圍及聯外道路路口,設置圍籬、阻隔設

施、監視設施或其他管理措施。

(二)每年定期巡查土地或廠房,注意所設置圍籬、阻隔措施、監視

設施或其他管理設施,並作成紀錄。

  • 發現土地或廠房可能有遭違法貯存、堆置或棄置廢棄物之情形,

即主動通報當地環保機關,並配合環保機關指示辦理。

  • 建議與承租人約定,出租人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承租人是否切實遵

循租賃約定之使用方法,保管及使用租賃物。

  • 建議與承租人約定,租賃期間若承租人有利用租賃物從事違反廢棄

物清理法規定之清除、處理廢棄物行為者,出租人得不先期通知,

提前終止租約,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。

  • 建議與承租人約定,若因承租人未採取第二點之措施或有其他違反

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形,致租賃物遭違法貯存、堆置或棄置廢

棄物時,承租人應負清理責任、回復原狀責任及一切損害賠償責任。

  • 若承租人為二人以上共同承租時,建議出租人與共同承租人約定,

彼等應就第五點規定之清理責任、回復原狀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,

負連帶責任。

  • 建議租賃契約辦理公證,公證書建議載明下列逕受強制執行事項:

「承租人未採取第二點之措施或有其他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

之情形,致租賃物遭違法貯存、堆置或棄置廢棄物時,承租人依據

第五點規定應負擔之清理、改善與衍生之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費用,

如未履行,應逕受強制執行」。

  • 承租人為法人組織時,建議以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作

為本契約之連帶保證人,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,除應通知出租人外,

連帶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理公證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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